
现将我市1家个体经营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检验情况
2025年9月10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平果市苏桂兰食用农产品铺(以下简称当事人)所销售的大叶酸菜、小叶酸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酸菜进行检验后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2份《检验报告》显示内容如下:
《检验报告》(№:BFSQF090265003C):食品名称:大叶酸菜;检验项目:苯钾酸及其纳盐(以苯钾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钾酸及其纳盐(以苯钾酸计)的标准指标为≤1.0g/kg,实测值为1.46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93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25年10月09日。
《检验报告》(№:BFSQF090265004C):食品名称:小叶酸菜;检验项目:苯钾酸及其纳盐(以苯钾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钾酸及其纳盐(以苯钾酸计)的标准指标为≤1.0g/kg,实测值为1.83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780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25年10月09日。
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7月29日、8月8日从南宁市江南区彭秀清蔬菜加工铺购进大叶酸菜和小叶酸菜进行销售。购进及销售情况如下:大叶酸菜购进30公斤,进货单价是*.**元/公斤,销售的单价是*.**元/公斤;小叶酸菜购进30公斤,进货单价是*.**元/公斤,销售的单价是*.**元/公斤。购进后,上述两种酸菜被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5〕293号
(四)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予: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
(二)罚款20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予:警告。
三、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严格查验供货者的合法经营许可证照,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
(二)加强对每批次购进的食品的检查验收,索取每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定期对购进的食品送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