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了,抚养费却没影,未成年子女诉至法院,能否等来应有的保障?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子女起诉生父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宋某与黄大米(化名)协议离婚,此时二人的婚生女儿黄小米(化名)年龄未满两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黄小米由母亲宋某抚养,父亲黄大米需每月向黄小米给付抚养费500元;如遇重大花费,宋某与黄大米应各承担一半费用。
离婚后12年来,黄大米并未按期兑现承诺。2025年2月,黄小米将其生父黄大米诉至平果法院,并在法庭上表明诉求:“我要追回本属于我的成长保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我18岁前全部抚养费及其它费用共计20.4万元。”
黄大米辩称:自己虽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但曾于2013年向宋某支付2万元,应当视为已经支付部分抚养费。现在因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希望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宋某作为黄小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期间表示:黄大米确实向其支付过2万元,但该款项并不是抚养费。
法院判决
平果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
宋某与黄大米离婚时,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照离婚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11月起,黄大米负有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义务。截至2025年3月,黄大米已拖欠抚养费长达137个月,累计金额达6.85万元。
关于案涉的2万元款项,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纠纷”,宋某承认收取了黄大米支付的2万元,并提出该笔款项不属于抚养费性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认定该2万元为黄大米支付的抚养费。
对于黄小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本案无证据证明黄大米具有一次性给付的条件,且《离婚协议书》具有合同确定性,在未有法定变更情形的前提下,不应随意变更。
据此,平果法院对黄小米超额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大米向原告黄小米支付尚欠的抚养费4.85万元,并自2025年4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向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与宋某各负担一半。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这份责任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接受教育的基本物质基础,是刚性法律义务。若借故拖欠抚养费,一旦被诉至法院,拖欠方不仅需补齐,名下财产还可能被强制执行。若情节严重,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出行、贷款受限,甚至面临司法拘留,亲情与声誉也会严重受损。
在此提醒离异父母:请务必正视抚养费的法定属性,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莫让孩子为成人的失责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ND
来源:平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