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枪林弹雨中杀敌都能全身而退,却因在和平年代看个小病,永远失去了右腿......” 65岁的退伍老兵老何(化名)悲愤交加。他曾在战场上浴血奋战,却因一次寻常就诊,付出了截肢的惨痛代价,最终不得不走上维权之路。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老何因右小腿疼痛前往马某(化名)经营的私人诊所就诊。诊所工作人员在其右小腿进行注射后,老何回家便发现右腿完全失去知觉。他两次返回诊所反映情况,均被马某以“药效过了就好”轻描淡写地回应,导致病情被严重延误。
两周后,症状急剧恶化,老何被紧急送往平果市人民医院治疗,随后转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为“右小腿股浅动脉至以下段血栓形成(完全阻塞)、动脉硬化”等危急情况。为保住生命,医院不得不对其进行了右大腿中下段截肢手术。
老何坚信,这场灾难与诊所的过错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诊所经营者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435.13元。
维权之路
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为查明截肢与诊所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老何申请,法院先后五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无资质”或“档期已满”退回,这令老何夫妇几乎陷入绝望。
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鉴定对厘清责任的关键作用及不配合鉴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自行委托鉴定的方案。在法官锲而不舍地耐心协调下,最终双方逐渐消除对抗情绪,同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清晰显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老何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5%-15%的因果关系;老何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六级。
法院审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尽管老何最初主张的赔偿金额为74435.13元,但经法院详细核算,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总额高达369646.34元。综合考量诊所的过错程度及鉴定意见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诊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何各项损失共计62946.95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伤残或者死亡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通过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普通人无法从医疗行为中直接看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保存证据,无论是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应及时共同进行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医疗机构作为健康守护者,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对患者尤其是老年人、残障人士、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秉持更高的注意义务,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任何疏忽大意或敷衍塞责,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平果法院